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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说法| 6.18 游泳健身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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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快到了

不少健身房开始年中大促销活动

消费者小张看见优惠力度大

便办了张年卡

谁知道

刚办卡不久

疫情就来了

小张向健身房提出顺延健身卡期限



健身房一口拒绝

并表示

疫情期间健身房也没有收入

所以不能顺延健身卡期限


那么究竟能不能顺延呢?

健身房该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呢?

👇👇


律师分析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律师谭彩仪

意见:

1

商家与消费者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商家应按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完整的健身服务。


消费者向商家交纳办卡费用,商家为消费者提供场地、器材等健身服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虽然消费者是因年中大促优惠办卡,有价格折扣优惠,但除非双方明确约定了因价格打折减免部分服务,否则,商家在收取了消费者交纳的费用后,应为消费者提供全面、完整的服务。


2

商家因疫情防控要求停业,属于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2020年2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商家受疫情影响,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暂停健身房的营业,属于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3

消费者可与商家协商,要求商家采取适当延长健身卡的期限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


虽然商家在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配合政府部门的防控要求暂时停止健身房的营业,但商家仍可以采取迟延履行等方式在疫情过后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消费者可与商家协商,要求商家以适当延长健身卡的期限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





消委说法


目前市面上,商家在为消费者提供健身服务时,通常采取商家预收全部健身费用,在一定期限内为消费者提供健身服务的方式。


因商家已预收了全部费用,而且约定的服务期限一般也较长,短则一两年,长则三五年。在此期间,消费者承受了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有可能出现费用已全交,但无法享受全部服务的情况。


因此,提醒各位消费者在购买健身卡时最好与商家明确约定如出现不可抗力或疫情防控等情形时的处理方式,如约定消费者可以选择退回停业期间的费用或顺延健身卡的期限等。


另外,消费者在促销期间优惠办卡时,应让商家明确承诺即使以优惠的价格办卡,但仍会提供全面、完整的服务,保证价格打折而服务不打折,避免出现争议。商家也应主动与消费者协商应对疫情等类似情况的和解办法,以更优质地服务赢取企业良性发展的机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规定:三、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当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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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消委会编辑:陈彦宋校审:区嘉明主编:黄玮晶在看点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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